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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表时间]:2022-09-2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自主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素质,学校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园”)。为规范创新创业园管理,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园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以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服务性、示范性、创新性为工作开展原则,以创新成果展示、初创项目孵化、创新创业素质培养为功能定位,以探索“师生共创,内外融合”国际大学生双创园区为愿景,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素质拓展搭建实践平台,并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园由华侨大学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园科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创业园科职责

1.负责创新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

2.负责入驻项目的申请、审批、管理和考核;

3.负责创新创业园的对外宣传、联系和资源对接;

4.负责为入驻项目提供各类创新创业辅导及咨询服务;

5.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创业沙龙、讲座、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活跃园区创业氛围。


第三章 创新创业园管理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入驻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毕业三年内(含三年)的全日制毕业生,并占团队人数60%以上

2.在校生能按专业教学计划进度安排修完相应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至少有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并且能为项目运营提供支持;

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协议,自觉接受园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4.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新创业项目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良好的市场潜力,有完整的创新创业计划书,并具可操作性;

6.“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获奖项目、省市创新创业优秀资助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专业教育或地方产业经济结合紧密等项目优先推荐入园,侨生、侨园特色突出的项目亦可优先入园;

7.食品加工、餐饮制作、兼职中介机构等类型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入驻。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园区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入驻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项目;

4.入驻项目与华侨大学学生处签订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入驻项目正式入园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条 园区保障

1.协议期内,为入驻项目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桌椅、网络等基本设施,提供会议室、路演报告厅、商务洽谈室等供入驻项目开展相关活动;

2.依托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为入驻项目提供运营扶持,依托华侨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驻项目孵化指导;

3.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融资对接、创业沙龙、考察走访等配套活动;

4.对接政府及相关社会资源,为入驻项目提供政策及资源扶持及相关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八条 入驻期限

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年,入驻协议期满后,仍符合入驻条件的,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续签。其中,若项目负责人为在校生,且该团队遵守法律法规、孵化运营成效显著,则该项目可入驻至负责人毕业;若项目负责人毕业后本团队仍需在园运营,则入驻时间最多不可超过3年。

第九条 年度考核

1.入驻项目的年度考核定于每年的6月份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

2.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项目一定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和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勒令一周内办理退园手续。

第十条 退出程序

分为协议期满退出、自主申请退出和勒令退出三种情况。入驻项目的入驻期满后,到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如若接到通知后不按规按时退园,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将其所有物品进行处理,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因入驻项目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园区管理部门自主申请退出的,需经审核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对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园区管理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项目,创新创业园管理部门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一周内退出园区。

第十一条  其他

所有入驻项目不得将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且不得以华侨大学或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等官方名义进行个人或团队的等级申报、资金融资、商业合作等,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勒令退园。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华大学〔2014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