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健康、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安排住宿的各类学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预科生、短期培训生、交流交换生、联合培养生等)。
第二条 学生社区中心是学校在学生住宿区统筹开展住宿生教育、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规划、安排、管理、使用、调配等;负责学生社区党建工作,开展楼栋党员函调、党员考评、楼栋党支部活动等;负责学生社区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学生社区文化节、文明创建等活动;负责学生社区的队伍建设,做好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以及住楼辅导员聘任、考核等工作;协同校内外各部门以“邻里式”社区为理念,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落实学校关于学生住宿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内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协助做好“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开展具有学院特色的党建引领、思想教育、文明建设、邻里文化等活动,促进学生和睦相处、邻里互助。
第四条 为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和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住宿申请制,全体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前须签订《华侨大学学生宿舍入住承诺书》。
第六条 住宿实行收费制,住宿费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七条 住宿分配以分区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为原则。由学生社区中心统筹规划,各学院具体安排。
第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选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占用床位。
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生社区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服从学生社区中心的住宿安排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学生退宿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经学院确认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离校的,由学生社区中心和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按照《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住宿生私自外住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由学校统一安排楼栋管理员开展门岗管理。住宿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生进出楼栋均须刷门禁卡,严禁将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攀爬楼道护栏或以爬墙、跳墙等违规方式进出楼栋。
如发现楼栋内有可疑人员或尾随跟入楼栋人员,应及时报告社区工作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节假日、寒暑假或实习离校期间,应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宿舍外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应急自救并报警。
第十五条 宿舍楼内严禁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种植各类涉毒、有害植物;严禁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或枪械;严禁在阳台护栏或晾衣架上摆放物品。
第十六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滑板、平衡车等带入宿舍楼内或进行违规充电。
第十七条 严禁盗用公共用电以及以下私拉电线行为:
1.通过引线的方式将电源引上床铺;
2.从房间外电源(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至房间内;
3.从房间内电源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明火器具,以及以下违章电器:
1.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及1000W以上的高功率电器;
2.户外电源及其他储能设备;
3.微波炉、电热锅、电磁炉、煮蛋器、养生壶、制冰机、咖啡机等炊事用电器;
4.电热毯、取暖器、暖风机、空调扇等取暖降温设备(学校统一安装的空调、电风扇除外);
5.热得快、电熨斗、挂烫机、烘干机、卷发棒、直板夹、电热泡脚桶、加湿器、蒸脸器等电热器具;
6.无国家3C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要求的电器、劣质电器、三无电器,以及其他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暂扣相关违章物品,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对于被暂扣的违章物品,可以在该学期放假时申领带回处理,如物品存有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其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逾期半年未申领者,视为放弃该物品,将由学生社区中心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统一门禁制度,门禁时限为6:00-23:00,学生不得无故超过门禁时限进出楼栋。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楼栋者,应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需外出楼栋者,应向住楼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值班人员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非本楼栋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宿舍楼;严禁留宿他人;严禁在宿舍区从事商业活动和商业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夜点名制度,学生须配合楼栋住宿夜点名。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饲养动物;严禁抽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严禁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影响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举止。
第二十四条 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楼道、走廊或消防通道。
第五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楼栋公共卫生由物业保洁人员负责,学生需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自带垃圾下楼;宿舍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值日安排、纪律检查及有关宿舍事务管理。学校对宿舍开展定期(每周二下午)内务检查和不定期内务抽查,各宿舍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住宿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卫生、讲文明、讲公德、简生活。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预防各类疾病发生,宿舍外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个人物品及杂物。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熄灯不断电”制度,学生在23:00至次日6:00应自觉关闭宿舍内公共照明就寝休息。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23:00前就寝休息的,应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定额度数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寒暑假期间(2月和8月)不享受定额指标。水电费实行每月一抄一缴,学生须按时交纳水电费。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自然损坏的,将给予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除收取相关费用(材料费和人工费等)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调宿、退宿时,楼栋管理员须对宿舍资产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宿、退宿手续。如设施设备明确是人为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境内外学生融合发展,学校举办学生社区文化节、邻里文化市集、邻里课堂等文体活动,推动楼宇文化建设,打造相融相睦共进的邻里文化氛围。
第三十四条 各楼栋应在住楼辅导员指导下开展本楼栋文化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区中心定期开展“文明宿舍”“示范宿舍”等系列争先创优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区中心定期将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人员情况通报相关学院,并按照《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等规定,视情节程度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住宿生开展内务检查、文明教育、安全排查等,将住宿生在社区的表现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作为组织发展、推优评优等参考依据,并对违规违纪等行为及时依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大学〔2017〕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