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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表时间]:2019-08-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的具体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社团,如同乡会等。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理论运用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2.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学术科研氛围。

3.文化艺术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提升文化艺术修养,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重点,加强大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习与认同,促进文化交流,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4.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5.运动健身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为重点,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的行政部门。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管理学生社团的学生组织,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根据工作职责和学生工作部(处)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学生社团管理实行挂靠制度,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如学院党委、学校职能部门、部分专业教研室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一个社团可由多名教师指导,一名教师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社团。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机关是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年初接受成立学生社团申请。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本规定;

2.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6.须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

2.社团的机构设置、会员招收标准、社团负责人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3.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的经费来源、用途、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5.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社团的活动期限;

7.其它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下列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同意书;

5.挂靠单位同意书。

第十二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其第一次纳新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或活动费,并不得组织筹备成立社团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其正式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从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成立之日起,考察期内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将撤销其成立资格。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的权责。

1.指导、审批学生社团活动;

2.审批学生社团经费,将学生社团经费纳入学生活动费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决定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

4.指导、监督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5.指导、监督学生社团换届并任命学生社团负责人;

6.对于拒不接受挂靠单位管理的学生社团直接提出撤销动议

7.其它应由挂靠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权责。

1.指导、审核学生社团活动;

2.审核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3.指导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4.指导学生社团换届;

5.对于拒不接受管理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可向挂靠单位提出撤销动议;

6.其它应由指导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权责。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2.组织学生社团年度审查;

3.监督引导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以及社团活动的管理;

4.维护学生社团及其会员的权益;

5.对于拒不接受管理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撤销动议;

6.其它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的活动或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报备,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可自备椭圆形或方形的艺术印章或其它标志,但不得刻制公章。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广告、海报、公告等必须署名“华侨大学××协会”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的规定,遵守学校党委宣传部有关校内刊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印刷、散发或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新媒体平台,社团活动宣传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会及挂靠单位新媒体平台进行统一宣传,学生个人申请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作为学生社团的公共宣传平台,学生社团投稿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它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它有关的规定,并根据社团章程,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或擅自以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一周申请,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经挂靠单位审批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院的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学生社团开展外出活动须参照《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外机构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需提供该机构资质证明、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经挂靠单位审批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资金的赞助,倘若确因活动需要,应事前向挂靠单位申请,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批。赞助经费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活动结束后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于每年9月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否则不允许其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纳新必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新成立学生社团需要在其它时间进行纳新的,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每年上半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月为学生社团精品活动月,各学生社团应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设定的活动主题和要求,积极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财产。

1.学生社团的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团评优奖金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开展活动时可以适当收取活动费,收费须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收费标准应报挂靠单位批准,并做好收费登记工作。

2.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必须把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必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

3.学生社团的财产应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学生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应在挂靠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财产清查,办理移交手续。

4.下拨到各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以及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撤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批准或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活动及财务情况;

6.其它应由会员大会进行监督、审议的活动或事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学生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13副,学生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该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经挂靠单位任命后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单位在广泛征求该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熟悉学生社团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3.本专科生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50%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50%,且申请担任社团主要学生干部的当学年无出现考试不及格情况;研究生当学年功课优良率应达到50%;学生住宿生社区表现良好,排名在本楼栋前70%或综合考评分不低于98分。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免职务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遵守学生社团章程的前提下,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自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日内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被学校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由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撤销动议,经学生处核查、商挂靠单位研究讨论决定撤销的;

5.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表决通过,且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请。挂靠单位应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分立或合并后的财产,凡属个人的,应当返还本人,其它剩余部分由指导老师会同挂靠单位及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后方可对原学生社团经费和财产进行清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年度审查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每年5-6月份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审查,依据如下。

1.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的情况;

2.学生社团财务情况;

3.会员、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等对学生社团的评价;

4.学生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情况;

5.其它应作为年度审查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年审结果,按五级评选、奖惩学生社团。

1.甲级社团,给予2000元基本活动经费;

2.乙级社团,给予1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3.丙级社团,给予1000元基本活动经费;

4.丁级社团,责令其限期整改;

5.不合格社团,直接注销解散。

第四十七条 年审成绩在前20%的学生社团有资格参评当年“优秀学生社团”,其指导教师有资格参评“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给以优秀学生社团奖励追加1000元活动经费,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500元奖金,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将纳入全校政工干部专项培训人员范围。

第四十八条 年审成绩为甲级和乙级的学生社团有资格参加下一学年一等立项的评选。年审考核合格的上年度新成立社团按其具体考核分数参照相关等级参与立项等级的评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活动内容、范围与社团章程相违背的;

3.盗用相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注册的;

6.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混乱,或无财务记录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经劝阻不改的;

8.登记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9.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情形;

10.未向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工作部(处)报备,擅自更换社团主要负责人的。

第五十条 被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学生社团,应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顿,整改后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直接宣布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的;

2.会员连续两年不足10人的;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背离学生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5.责令进行整改,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后未见好转的;

6.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社团的或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社团;

7.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成立而以变相的学生社团名义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校将对组织者进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工作部(处)注册的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社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华大学〔201744)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