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规范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促进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园的团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业园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以服务性、示范性、创新性为工作开展原则,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素质拓展搭建实践平台,并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指导和赋能。
第四条 创业园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创业园科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
2.负责入驻团队的申请、审批、管理和考核;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推广、校地联接、资源对接、政策共享,提升创业园的影响力;
4.负责为入园团队提供各类创新创业辅导、政策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提升创业项目的孵化成果转化;
5.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创业沙龙、讲座、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浓厚园区创业氛围;
6.负责创业园的基本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三章 创业园的入驻流程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具备良好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潜力,具有可操作性;
2.大学生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华侨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3.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必须占创业团队成员的70%以上;
4.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纪记录;
5.创业团队按照创业园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消防、环保等措施,维护园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团队可优先入驻:创业团队已完成工商注册;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参加过“国创赛”“挑战杯”“创青春”等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
7.特别优秀且具有创业孵化潜力的创业团队,经教务处、校团委、学院党委等单位推荐,可由创业园科向学生处申请“重点项目”按照“一项一审”申请入园。
第六条 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审批流程如下:
1.创业团队入园申请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入园的创业团队负责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项目入驻申报书》;
2.所在学院对申报入驻创业园的团队进行初步审核并推荐,创业园科对申报团队进行汇总、资格审核;
3.学生处组织专家进行入园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入驻团队;
4.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团队根据评审成绩排名,园区安排办公场地。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七条 每个创业团队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限一般为两年,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 入驻创业团队需填写《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基本信息登记表》并签订《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 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入驻后3个月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张贴营业执照;如情况特殊需延长注册期限的,经园区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注册登记期限。
第十条 入驻创业团队每学期按要求报送《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入驻团队运营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团队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团队的办公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向入驻团队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如需在园区内举办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园区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不得在创业园区域内举办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团队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内部场地装修应符合学校消防规定,方案经园区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如园区因学校整体建设需要进行搬迁、改造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团队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合理安排人员开展经营活动,除寒暑假外,园区将安排工作人员对入驻团队进行日常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考核评比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团队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园区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园区开展各类评比、交流、参观、学习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 入驻创业团队作为独立法人,对公司经营、生产情况、成员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创业园科每学年组织对入驻创业团队开展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每学年对考核优秀的团队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入驻,限期退出。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九条 团队退出分为协议期满退出、自主申请退出和勒令退出三种情况:入驻项目的入驻协议到期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因项目经营原因,项目负责人申请提前退出,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勒令退出。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入驻协议,勒令退出创业园,并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的;
2.在经营过程中,有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危害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
3.在经营过程中随意变更经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
4.在园区内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行为,经劝阻不服从管理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园区或其他团队严重损失的;
5.遭到投诉举报,查明原因确实存在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入驻创业团队擅自转租或变相租赁办公场所的;
7.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且影响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在接到退园通知后7日内办理退园手续并搬离园区,创业园科对相应公共物资、场地进行退园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创业团队退园后,如创立企业注册地址在创业园区内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迁出创业园。逾期不办理的,创业园科有权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迁出。
第六章 创业园的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业园科组建管理服务团队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活动资讯、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考察走访、工商注册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入驻园区的创业团队可优先享受学校相关创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入驻园区的创业团队可优先推荐参加创业相关培训及各级各类创业竞赛。
第二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优秀创业团队优先推荐入驻泉州市、厦门市地方创业园,帮助争取获得地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华大学〔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