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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表时间]:2017-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校生活、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结合我校工作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一般生活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一般生活补助主要是指阶段性、普发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指临时性、突发性补助。

第三条 困难补助是体现国家关怀、学校关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校级一般生活补助金额在100-800元之间,院级一般生活补助金额在100-400之间;校级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在800-1200元之间,院级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在400-800元之间。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习刻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第六条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本人或家庭突遭变故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仍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获得学院临时困难补助仍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校级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评定和审批办法


第十条 学院一般生活补助在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评定,具体补助等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发放,一份学院留底。

第十一条 校级一般生活补助在与学院一般生活补助配套组织评定,各学院可根据下达的指标额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名单和金额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本人或家庭突遭变故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同时,各部门应主动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做到“主动资助”“隐性资助”。

第十三条 评定困难补助时应事先摸清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征求班主任和住楼辅导员的意见,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